洛南县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(试行)
| 招商动态 |2016-10-02
为了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,吸引和鼓励县域外有实力的客商、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,加快洛南经济社会提质增效、转型发展,特制订如下招商优惠政策:
一、鼓励引进绿色食品加工企业。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实际投资额的1-3%对招商有功引荐人予以奖励;企业完成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后,如出现资金困难,可申请政府协调金融机构贷款,并享受贷款利率50%的贴息。
二、鼓励引进制药企业及中药材萃取类项目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-3%对招商有功引荐人予以奖励。
三、鼓励引进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及医养健康类项目。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-3%对招商有功引荐人予以奖励。
四、鼓励引进特色餐饮、百年老字号品牌企业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,按照实际投资额1-3%对招商有功引荐人予以奖励。
五、鼓励引进高新技术、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制造类项目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-3%对招商有功引荐人予以奖励。
六、在洛从事农、林、牧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,依据规模,还可享受中、省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。
七、单体项目实际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或者税收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,县政府按照“一事一议、能优尽优”的原则,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有针对性研究出台具体重点支持政策,并形成相关文件执行。
八、切实优化投资环境。实行招商项目限时办结制,简化审批手续,承诺办结时限。实行重点招商项目包抓责任制,成立筹建处,抽调专人组建专门队伍,专门服务项目建设。实行绿色通道制,定期由县级主要领导召开联席会议,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。实行执法检查许可制,未经县委、县政府同意,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(特殊执法情况除外),影响企业生产,擅自检查的,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,一经查实,将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九、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五类投资项目,县政府对企业所需的水、电、路等服务设施予以配套支持,并按政策优先予以供地,给予扶持和支持(注:矿产资源类、基础设施类、民生收费类以及享受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类项目,不享受本优惠政策)。
十、招商项目引荐人在项目落地前与招商局签订引荐奖励合同,依据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落地项目实际投资额,按合同约定对引荐人予以奖励。本优惠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,试行两年。